道真自治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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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按照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自愿参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试点的夫妻中男44至54周岁、女39至49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县、乡(镇)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收缴、养老金核发、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确定。其中,参保人缴纳6%,政府补助缴纳1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分年缴纳。个人缴费不足15年而采取一次补缴费至15年的,补缴费按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乘以补缴年数确定,其中,参保人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乘以补缴年数缴纳,政府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乘以补缴年数缴纳。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参保人数,以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按年划拨补助资金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县财政按当年实际应发奖励扶助金的人数和金额拨付奖励扶助资金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参保人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道真自治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九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基金包括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基金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资金连续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自愿退出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的本息退还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按本办法规定逐年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参保人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由参保人顺延缴费至15年,养老金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属于奖励扶助对象的参保人,到期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12计发;对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采取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的,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补缴年数×1%)/12计发,领取养老金期间,基础养老基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调增。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1/120计发。

(三)奖励扶助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各按50元/月计发;独女户夫妻各按100元/月计发。

第十六条 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参保人,到期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第十五条的(一)、(二)项组成。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参保人缴费满15年以上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停止个人缴费。由个人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手续,经乡(镇)劳保所初审后,报县社会保障事业局审批并核发《道真自治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由县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给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第十九条 县养老保险机构负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再生育(含收养)后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经查实曾违法生育的,取消其参保资格,不得享受政府补助缴纳的保险费。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予以退还。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机构要建立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实行县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县财政补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由县社会保障事业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追回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本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生子女户是指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后,只生育一个存活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含收养的家庭和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存活子女后子女死亡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二女户是指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后符合政策生育的两个女孩并夫妻一方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不含生育三个或三个以上存活子女后子女死亡形成的两女家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道真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道真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2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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