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县基本情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道真地处黔北极地,东连务川自治县,南接正安县,西、北分别与南川区、武隆县接壤。全县总面积2156平方公里,辖10镇4乡87个村(居)。现有总人口34.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81.2%,是全国两个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之一。2007年,全县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4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45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937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15亿元。
(二)林业资源状况
全县共有国土面积323.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95.9万亩(含有林地面积1253000亩、蔬林地面积19995.7亩、灌木林地面积49558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15695亩、无林地5443.6亩、宜林地68595亩),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39.4%;按林地性质划分,共有国有林地52110亩,集体林地1906890亩。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及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8年11月底,基本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通过改革“还山、还林、还利于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资源的总量及质量;有利于农民增收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利,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通过均股、均山、均林等形式,使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此次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业“三定”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补充。凡“三定”以来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参加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
三、改革的范围
1.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
2.县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3.集体所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用于且可以封山育林、造林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
4.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作为放牧山的无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5.国有林、公益林不属于此次改革工作范围,但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颁发林权证。
6.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及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的内容和方式
(一)明晰产权,确权发证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稳定和完善自留山、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林权“三定”时已发自留山林权证,且四至界畔清楚,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划定区域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不再重新发证;四至界畔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界畔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规定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政府登记造册,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4)对“三定”和“四固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对四至界畔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界畔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
(5)原有自留山主人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取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
(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将其自留山分给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若要求索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但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由权属人在2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换发林权证。拒不开展造林绿化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高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支配。
(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织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有关“五保”费用。同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照顾或赡养“五保户”的人继承。
(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有以下情况的,可重新调整:一是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死亡,且死者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11)林权“三定”时对未发证的集体林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无权属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有经营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定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及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13)“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需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界畔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未转让又未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分配。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
(1)林权改革工作实施以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则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执行,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合同期限从改革之日起不少于30年。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70%以上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
(2)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遗留土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4)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形成的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
(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林权意识不强,对造林权属出现争议的,由当事人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6)在承包耕地上植树造林(包括农林间作、退耕还林等)和“四荒”(荒山、荒沟、荒滩、荒地)、“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所造的林木,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做到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的,可以明确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放林权证。占用农民承包耕地营造栽植的路渠绿化林木、农田林网林木以及村庄四旁的树木等,承包耕地的农户负责按规划设计植树造林和经营管护,并拥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7)无主山林由集体依法落实林权。
(8)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对上世纪70—80年代等大户或联户承包集体林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未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续包或经清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证。
(9)群众合作造林,原则上以“三定”时的台帐为准,实行“谁种、谁有、谁受益”。台帐没有登记的,协商解决,有争议且双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按合作造林处理,双方实行比例分成。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辖区内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级组织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依法调处,有关纠纷调处率要达90%以上。
(10)越界造林的,由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农户在自留山四至界畔以外扩大的竹林、经果林以及其他林木的,超出部分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采取以下处理方法:扩大的林地为集体林地的,按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林农承包经营,双方商定分成比例,完善承包合同,并确权发证;扩大的林地属于他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予以完善,并予以确权发证。
(11)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乡(镇)、村、组(原生产队)、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村、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组。
3.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主要是指乡镇、村组林场),各乡(镇)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群众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不搞“一刀切”,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持有,实现“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权分配,剩余部分用于管护开支和扩大再生产。
(2)产权到户,实行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山林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深的乡村,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村民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遵循“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进行改革;集体山林的收益分配和用途,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执行,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内部成员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
(3)对林改以前承包给个人管护的集体山林,合同期未满,管护较好,大多数村民同意维持合同的,可维持原合同不变,待合同期满后再行延包或重新发包,承包所得收益除管护费外应按“均利”的方式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山林,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承包到户或联户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合同,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有关要求,禁止商品性采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效益,并给予适当补偿或管护费补助。
(5)划为地方重点公益林的集体山林,其管护方式与国家重点公益林相同,但在保证生态效益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允许林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经县林业局办理手续后,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
(6)承包到户管护的公益林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
(7)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公益林,也可不承包到户,乡(镇)人民政府要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措施。
(8)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林主在公益林区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并逐步建立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发、征占用公益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制度;积极支持公益林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使公益林得以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
(9)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此次林改权益与其他农户同等对待。
(10)在承包经营山林时,原则上以林地原属村组现有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具体时间界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为准。
4.其他方式。
(1)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包括可以用于封山育林和造林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联户承包——招标——拍卖的顺序,先内后外,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0年。确因放牧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作为放牧山的荒山荒地不列入林改承包经营范围。
(2)对单片面积在30亩以下、零星分散的集体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片作价后承包给个人经营,林木转让费一次性收取,林地承包费逐年收取,承包前必须经村林改工作小组集体作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收取的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鼓励将宜林荒山依法向懂经营、有实力的承包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流转,或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及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宜林荒山营造经济林或用材林可免收3—6年林地有偿使用费,但必须签订造林绿化合同,明确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山林流转收益的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明晰产权,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制定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张榜公布,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及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减轻税费
1.规范收费项目。允许收费的项目有: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按照《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于发展林业。
3.县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
4.林改后,对自留山、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对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经营者所得应在70%以上。
(三)放活经营
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管理方式,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
1.积极建立林产品及其产权交易市场。重点培育木(竹)、原料林交易市场和木(竹)林副产品加工市场,以及森林旅游、特色林产品交易市场。放宽各类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重视重点工程和煤炭行业用材需求,探索统一供应木竹原材料的经营管理机制。各类林产品交易市场由业主主办、政府扶持。
2.努力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探索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拓宽林业投资渠道。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各种林业专业协会,由市场调节和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促进森林资源的资本化。
3.打破垄断,放活商品林木经营。从2008年1月1日起,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由林木所有者凭林权证直接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申请,林业工作站向县林业局统一申报,经县林业局依法审批后办理设计、发证手续,领取采伐证时申请人需交纳育林基金。
4.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局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审即批。对已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审即批。
5.保护林农利益,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依法销售木材,实行木材最低保护价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订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严禁垄断经营和区域封锁,严禁压级压价。乡、村两级组织可组建木材经营服务组织或木材产业协会,放活木材经营。
6.改革木材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结束后,结合森林资源第二次调查和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编制《道真自治县森林经营方案》。以经营方案为依据,制定与造林、抚育、更新、管护实绩、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率挂钩的《道真自治县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度商品林区木材采伐指标分解到村,再由村分解到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重点公益林区落实生态性采伐规划。对林木采伐实行5年总量限额控制,根据省市下达到我县的5年采伐限额,以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将年度采伐指标分配到村,上年指标未用完的,可在下年接转使用。
(四)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按照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凭流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根据省林业厅意见,在全县林改工作期间,停止一切形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1.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分级登记和审批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县林业局审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依法流转;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以上两类森林资源的流转由县林业局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县林业局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报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2.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流转的时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村集体组织承包规定的最长时间。
3.合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受让方可在受让林地内依法修建一定数量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实施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相符的森林保护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上可从宽处理。
4.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在明晰集体林权的基础上,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林木、林地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村民的基本权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经村民代表会讨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否则流转无效。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流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明确林权所有者是林木、林地流转的主体。流转的收益归林权所有者。允许林木和林地依法继承、转让、拍卖、股份制经营和承包等,加快建设林地和活立木流转市场。县林业局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保林木、林地流转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5.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此次确权发证后,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转让。凡自愿转让的,要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已经转让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有关手续。
6.要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现象。同时,乡、村两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以前)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县、乡两级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县成立任县长为组长、四大班子分管或联系副职任副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站、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林业站,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业站负责人任副主任。各乡(镇)要明确30-40人组成林改工作队专抓此项工作。各村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由县林改办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和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将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传达到基层干部群众,切实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实施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
主要任务是开展确权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后,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放林权证。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1.通过调查摸清家底,摸清群众意愿,明确林改的对象和范围。各乡(镇)要根据县林改办制定的方案,进行摸底调查,切实弄清七个方面的状况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是资源状况;二是林权现状;三是林业税费现状;四是经济收入现状;五是林业管理现状;六是集体林场经营现状;七是造林大户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必须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并经县、乡两级林改办审核后,张榜公示7天。同时,要组织群众上山踏界,准确掌握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纠纷。
2.2008年3月上旬开始,公布木(竹)采伐审批制度,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认真开展林地勘界及林地、林木确权外业工作,组织乡、村、组、户主和技术员到山头地块逐一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畔,落实责任主体,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并经乡(镇)林改办审核后公示30天。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放林权证。发放林权证必须落实“三榜”定权(林改前林权状况一榜,林改实施方案二榜,定权发证三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进行。林地承包到户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70年。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属个人的,由农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林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林权属林场的,由林场管理组织代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连同入股分利联营协议报乡(镇)政府初审,初审属实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由乡(镇)报县林业局审核,进行林权登记。颁发林权证要附上地形图,同时将有关资料建立档案永久保存。通过此项工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界畔清楚,权属明确,保证规范统一,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重不漏。
3.2008年5月中旬,各乡(镇)对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由县林改办牵头组织阶段性考核,确保完成林改工作任务的40%。
4.2008年6月下旬,县林改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方案及相关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林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切实做好初步验收准备工作。
5.2008年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明晰山林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工作。
(三)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08年11月底前)
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根据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1.2008年11月上旬,向市政府、省林改办提交林改工作总结材料。
2.2008年11月中旬,准备迎接省、市两级联合检查验收组对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省林改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并报省委、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职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矛盾纠纷多,问题复杂多样,事关全县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林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密切配合,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推动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顺利完成林改工作任务。
2.宣传发动,舆论先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主动地投入到林改工作中去。
3.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林改工作责任状,将全县林改任务分解到乡(镇),层层落实责任。原则上要求每10天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乡(镇)林改办主任汇报。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通报倒数第一的乡(镇),将把调度会安排在该乡(镇)现场召开,并由该乡(镇)作整改发言。由县林改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林改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4.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林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干部和具体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在改革过程中,坚持按政策办事,绝不允许擅自篡改政策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实施方案要符合林改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集体山林收益70%以上归农户。
5.重视信访,维护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改工作中存在的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问题,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的各类案件要坚决打击。纠纷调处严格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以县调处、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以乡(镇)调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为主的原则,杜绝因纠纷影响林改工作进程。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严禁推委扯皮,激化矛盾,坚决杜绝群体事件和械斗事件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6.加强督导,保证质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确保工作质量,不留隐患。通过改革,做到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承包合同完善,林权档案健全、保管完整和使用有效。
7.保障资金投入。县、乡(镇)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林改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借改革之名非法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加重农民负担。
8.切实做好林权证发放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林权证发放工作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县林业局、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原已明晰权属的林权应予以确认;对在此次改革中明晰权属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时予以确权登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权证发放率要达到100%,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群众无异议。
9.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县人民政府将把林改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对林改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对因工作不力给全县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林改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新的林业管理体制,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认真履行合同、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不断壮大的经营者,予以表彰;对经营管理不善者予以批评、处罚。对林权未落实的山头地块,原则上不安排造林计划,从源头上落实林业产权制度,逐步走出一条林业良性发展的新路子。
本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