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积极探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管理高效,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更好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遵府发〔200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对道真自治县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进行了引资改造。现就整合运营中医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机构,明确定性
1.撤销道真自治县民族医院,整合运营中医院。
2.中医院为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中医院属国家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明晰产权,整合运营
1.中医院机构名称是无形资产,县人民政府给予编制和财政差额预算供给的正式职工是政府投入的人力资本,在中医院整合运营期间作为政府投入。
2.原民族医院房地产及债权债务由县人民政府接管和承担,中医院租赁经营管理,并挂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承担玉溪镇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原民族医院医疗设备及药品等可处置给投资改造中医院的投资人(以下简称“改造投资人”)。
3.改造投资人投入改造中医院和中医院整合运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及收益属改造投资人所有。
4.原民族医院在职正式职工全部整合到中医院;原民族医院聘用的临时工由中医院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5.县人民政府授权改造投资人对中医院进行经营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产生独立法人。中医院院级领导班子由县人民政府和改造投资人协商后按程序推荐,由法定代表人按相关程序聘任。县人民政府给予编制内新进人员,由中医院按国家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政策规定选聘,并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后纳入相关管理。改造投资人自聘编外人员由其自行管理。
三、配套政策,保障运营
1.县人民政府确定中医院编制计划83名(属国家正式职工),按原开支渠道不变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在整合运营期间政府确定的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按规定应由中医院承担的部分费用,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其垫付部分由中医院按月解缴县财政。职工福利按有关规定执行。
2.整合运营期间在编正式职工退休后的退休费及按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拨付,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由中医院承担的部分费用由中医院按月解缴县财政。
3.原民族医院已退休人员(已列入财政全额供养)和今后中医院退休人员均由中医院管理。
4.上级安排给中医院的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和资金性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权属。
5.中医院同等享受公立医院其他相关政策。
四、保障权益,防范风险
1.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中医院改造投资人和职工权益;改造投资人及中医院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县中医院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调度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县级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并履行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3.原民族医院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由县卫生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4.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卫生局按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与改造投资人共同协商签署协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中医院整合运营后,可进一步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6.若整合后中医院不能正常运营,由县人民政府和改造投资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依法处理。若中医院停止运营,在编在职正式职工由政府统一安置到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