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2009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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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道真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08〕7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条件

1.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符合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具有我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实地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保障范围

1.在本县范围内居住且符合保障条件的所有非农业常住家庭。

2.半农半非家庭(含农转非、下岗职工等)中的非农业常住人员占总人口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的家庭、具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入学子女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3.2008年7月1日以后在县房管局出具过户口迁移房产信息证明的县城非农业户口家庭,且家庭成员未共同居住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违反《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道府办发〔2008〕7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四、保障标准

1.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2.收入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85元(含385元);

3.住房补贴标准:县城区每平方米4元,乡(镇)每平方米2.5元;

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1元。

5.租金补贴系数:以符合保障条件人数核定,依次递减,分别为1-2人补贴系数为1;3人补贴系数为0.9;4人补贴系数为0.85;5人补贴系数为0.8;6人补贴系数为0.75;7人补贴系数为0.7;8人补贴系数为0.65;9人补贴系数为0.6。

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符合保障人数×(人均保障面积15㎡-自有人均住房面积) ×住房补贴标准×补贴系数。例如: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保障条件人数为4人的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为4×(15-0)×4×0.85=204元;乡(镇)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保障条件人数为4人的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为4×(15-0)×2.5×0.85=127.5元。

五、保障方式

由于我县廉租住房还处于建设阶段,加上没有闲置公房。因此,2009年仍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待廉租住房建设完工或有其它房源后,再启动实物配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

六、工作流程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流程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书面申请。

2.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初审上报乡(镇)。3.乡(镇)调查核实、公示、复审后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查资料、查档和终审后确定保障方式并登记公布、签订协议实施保障和建档。

5.年度复查。

(二)实施步骤

1.社区(村)—初审

(1)申请。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并发给《道真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填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入户调查。由社区(村)组成至少2人参加的调查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已受理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

(4)初审、张榜公布。社区(村)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满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理由。

2.乡(镇)—复审

(1)复核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至少有本乡(镇)民政部门2人参加的复核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复核调查。

(2)复审、公示。根据复核调查的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对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取消理由。

3.县住房保障部门—终审

(1)审查、查档。由县房改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查阅申请家庭房产档案。

(2)终审、确定保障方式。召开县住房保障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保障方式,签署终审意见。

(3)登记、公布。对经住房保障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4)签订协议、实施保障。已登记公布的家庭到所在乡(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住房保障协议,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实施保障。

(5)建档。对实施保障的家庭,由县房改办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电子化管理”要求,建立专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录入、维护、更新保障对象相关数据,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

4.年度复查

对上一年度已实施保障的家庭,由社区(村)、乡(镇)、县保障部门逐级对其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调查,并出具复查证明。经复查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继续实施保障,不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取得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宜,设立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投入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县人民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县住房保障部门10万元、每个乡(镇)1万元(其中玉溪镇不得少于2万元)拔付给县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强宣传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宣传,各乡(镇)、社区(村)也要通过召开干部会、群众会、张贴公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干部掌握政策、群众了解政策,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纪律

各住房保障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同时必须保证住房保障工作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量化考核、严格奖惩

县人民政府将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2009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实行量化积分,严格奖惩,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及时扎实有效开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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