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基本职能--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
--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组成单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有33个部委和社会团体。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
33个成员单位
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工作概况国务院妇儿工委成立以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致力于我国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
--协助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强化职能,制定措施,实施妇女儿童纲要,整体推进妇女儿童事业。
--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
--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机制,制定监测评估体系,开展国家级监测评估。
--组织培训,加强政府领导执行纲要的能力建设。
--着力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妇幼卫生、改水改厕等重点难点问题,改善中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条件。
--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
邮 编:100730
委员会领导主任:吴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张茅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机构组成
成员:
欧阳坚(中宣部副部长)
崔天凯(外交部部长助理)
陈小娅(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杨传堂(国家民委副主任)
张新枫(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副部长)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袁彦鹏(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傅雯娟(建设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商务部部长助理)
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赵白鸽(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钟攸平(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潘岳(环保总局副局长)
赵实(广电总局副局长)
李东东(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段世杰(体育总局副局长)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林业局副局长)
郜风涛(法制办副主任)
程凯(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乔传秀(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张晓兰(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莫文秀(全国妇联副主席)
程东红(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成员单位单 位 邮政编码地 址
中宣部 100806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100824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外交部 100701 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2号
教育部 100816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科学技术部 100862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00800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公安部 100741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民政部 100721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司法部 100020 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财政部 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巷3号
人事部 100013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建设部 100835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716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水利部 100053 北京市宣武门白广路二条2号
农业部 100026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商务部 100731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文化部 100020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卫生部 100725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员会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国家工商总局 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国家质检总局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00866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国家体育总局 100763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5号
国家统计局 100826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00703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国家林业局 100714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00017 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9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00006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100865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
共青团中央 100051 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00730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00038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号
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晴宜(兼)
常务副主任:苏凤杰
副主任:万燕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编制国家妇女儿童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2、协调和推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33个成员单位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实施妇女、儿童 发展纲要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为委员会决策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依据;
4、承办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专题会和经验交流与表彰工作;
5、指导省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6、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编发各类文件,并完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执行与联合国儿基会合作项目。
部门职责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中宣部:
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宣传国际公约和文件,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妇女儿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在拟订规划、制定政策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投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外交部:
在国际上积极宣传我国在妇女儿童领域取得的成就,协助各地方、各部门参与妇女儿童国际事务。
教育部:
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特殊教育、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部:
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惩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民政部:
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司法部:
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财政部:
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提供必要的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人事部:
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建设部:
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水利部:
积极兴建乡镇供水工程,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村镇供水的行业管理,不断改善村镇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农业部:
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商务部:
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积极争取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及双边捐助国对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特别是对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项目支持,为扩大有关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创造条件。
文化部:
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推进妇女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展现当代女性风貌。
卫生部:
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维护女婴以及生育女婴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继续加强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法保护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依法监督流通领域商品(包括服务)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的立法工作,制定国家标准、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环境保护总局:
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贡献;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
新闻出版总署:
做好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的出版工作,为提高妇女素质和促进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版更多优秀读物;制止有损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读物出版,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
体育总局:
发展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体育运动,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统计局:
负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监测统计工作,提供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字;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性依据。
林业局:
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林业建设活动,提供科技、政策和信息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起草、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中,注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全国总工会: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女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共青团中央:
加强对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的领导,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开展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全国妇联: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推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妇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参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承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促进国内外妇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推动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推动妇女儿童智力开发;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