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标志
概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十几年来,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和救灾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组织特殊的社会职能,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基金会活动1992年至1997年,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妇基会会长的陈慕华同志,领导中国妇基会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全国第一所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女性人才的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自1996年始,为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妇基会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
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设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9月启动。截止到2004年初,香港回归扶贫、香港手拉手扶贫、理事扶贫项目已在全国14个省、85个县实施,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70万元,扶助贫困户2.5万多个,帮带5万多个贫困户,扶贫资金入户率、反还率均达100%。
中国妇基会积极与国际友好团体和热心人士合作,扩大对外宣传,拓展海外募资渠道。中国妇基会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交流培训服务机构,对妇女及下岗女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基会多次给甘肃、宁夏、青海、江西、四川等灾区、老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治捐款;与电视台联合举办文艺专场演出等,广泛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2000年,在陈慕华会长关于"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妇基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围绕"大地之爱"主题,中国妇基会圆满完成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母亲之歌》征集活动。2000年12月22日,由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基会成功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共募集善款1.16亿元,全部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
截止2003年底,"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共投入专项资金1.1亿元,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的比例为1:1。修建的近9万眼水窖和1070处小型供水工程,遍布西部12个省、区、市及部分革命老区,工程优良率达到98%,使近90万各族百姓结束了四处找水的历史。为了向社会各界反馈项目实施成果,加强国际合作,2003年2月,中国妇基会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大地之爱·母亲水窖"表彰大会暨国际论坛,这次大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的过程中,中国妇基会始终把确保安全饮水作为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饮水质量,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率先尝试,与有关专业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了适合农村家庭使用的水窖净水器。首批试点的4100台家庭水窖净水器已发往内蒙、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市),预计能使近2万人受益。
2002年初,在成功实施"母亲水窖"工程的基础上,配套推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为西部贫困地区母亲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提高妇女保健水平。2003年7月首批200辆"母亲健康快车"在天安门广场隆重发车至陕西、贵州两省。
为了进一步凸现"大地之爱"这一公益品牌,2002年,中国妇基会与中央电视台、潇湘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与宁夏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撑起生命的蓝天》。此外,设立了"家长教育基金",策划并实施了"蓝天爱心计划","西部母亲健康援助计划"等项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中国妇基会还设立了"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儿童保健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 、"中国十大杰出母亲抚慰公安英烈基金"。等专项基金。目前,这些专项基金均在良好运作之中。
中国妇基会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办公大楼。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均有专人配合中国妇基会开展工作。第四届理事会将继续深入打造"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品牌工程,使其更具生命力;扩大募资渠道,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爱心人士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实现基本金增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整体运作功能,努力把中国妇基会建设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基金会章程(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简称:中国妇基金
英文缩写:CWDF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关心妇女身
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进
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妇女。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
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
(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
(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
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五) 基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的工作。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第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
(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 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
副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五) 表彰为社会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遵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履行本会的宗旨,推进中国妇女事
业发展竭尽全力。
(四) 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反映妇女意愿和要求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
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
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
(三) 处理其它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妇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或本会使命完成而需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的动意,报全国妇联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全国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第三届理事会名单(1999年1月21日推选产生)
一、 会长: 陈慕华
二、副会长:钱正英 顾秀莲 刘海荣 邹玉川 聂力 阎颖 马原 李道豫 宦国英 李国华 张肖 康泠 朱琳 莫文秀 张永珍 何婉琪 彭玉
三、 秘书长(法人代表): 秘书长:王萍 副秘书长:秦国英
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序列):马原 朱琳 刘延东 孙柏秋 李伯勇 李国化 李道豫 邹玉川 张肖 张永珍 陈凤英 陈慕华 周寒琼 宦国英 聂力 莫文秀 顾秀莲 钱正英 黄丽群 康冷 阎颖
理事(按姓氏笔划序列):丁露 于瑢 马立 马原 马秀红 马延军 王萍 王如珍 包陪庆 吉佩定 曲维枝 朱琳 朱其懿 伍威全 庄寿红 庄丽华 刘敏 刘文杰 刘平源 刘庆铭 刘延东 刘宝顺 刘孔爱菊 江绍伦 江泽慧 许姱姁 孙柏秋 孙忠玲 李小林 李玉芙 李正梅 李伯勇 李国华 李海峰 李道豫 李杨一帆 应文华 杨丽华 杨志红 杨咏曼 杨衍银 杨丽坤 吴青 何丽贞 何界生 何婉琪 谷建芬 邹玉川 张肖 张静 张玉芹 张世平 张永珍 张宝顺 张佑才 张春枝 张帼英 张蓓莉 陈凤英 陈尚芹 陈慕华 林康继弘 周京英 周健姿
周寒琼 金铁霖 孟晓驷 查刘壁如 郑力 赵小蝶 赵友丽 赵金卿 郝克明 段存华 修瑞娟 宦国英 袁伟民 聂力 莫文秀 顾秀莲 钱正英 倪豪梅 徐玉珍 徐素华 凌宁 高丰 高颖维 高李蓓蓓 郭立文 珠兰其其柯 黄琳 黄丽群 黄柏龄 黄惠群 银重华 康泠 阎颖 彭玉 董大胜 蒋月娥 惠鲁生 谭茀芸 甄砚 薛宝根 秦国英 卢小飞 郑秀明 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