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6月成立。初创时有15名成员,1967年扩大到32名。其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由经社理事会按区域分配原则选举选出,其中亚洲4名、非洲8名、拉丁美洲6名、东欧4名、西欧及其他地区8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该机构的职责是研究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就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权利的进展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对在妇女权益方面需立即引起注意的事项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制定有关妇女地位的公约、宣言;监督重要国际文件的执行;就有关妇女问题筹备和召开会议;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和预算;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妇女活动等。
该委员会在1970年以前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从1971年改两年一次;1987年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从1988年起到2000年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审查和评价《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比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每次会议从成员国中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报告员1人。会议通过的公约、宣言、主要建议均需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提高妇女地位司负责。该司原设在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加利就任联合国秘书长后实行机构改革,1993年7月从维也纳迁到纽约,隶属联合国政策协调和持续发展部。
该机构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该机构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重要活动。1949年开始制定《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有:1956年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的《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1962年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此外,该机构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197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生效。共分6个部分,30条。内容涉及各国在各个不同领域消除对妇女歧视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进行的工作,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联合国妇女十年;②关于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③关于计划生育。
1974年,中国首次当选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并派代表团出席了第25届妇地会会议。2005年3月11日,为期12天的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49届会议 1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闭幕。会议强调各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多实际措施和具体行动,争取实现男女平等,促进提高妇女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