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决定废止部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现将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道府发〔2000〕23号)。
2.《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方案的通知》(道府办发〔2008〕82号)。
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区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道府发〔2008〕19号)。
请各级各部门接到该《通知》后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作好本级或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及时清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