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指挥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3 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1.3.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5 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4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部”)是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应对全县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全县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1.2 县森防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林畜牧局长、县公安局长、大沙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2.1.3 县森防部的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县森防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在县农林畜牧局,由县农林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森防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县森防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森防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和县森防部决定;联系遵义市森防办、县森防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县森防部随时与省、市森防办、县气象部门联系,咨询森林火险、火情动态、查阅卫星火点,为有效预防与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建议和意见。
2.1.6 县森防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调集武装部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具体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农林畜牧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配备、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森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林区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查处火灾案件;为县森防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驻县武警官兵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大沙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障本区域内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配备、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森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林区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查处火灾案件;为县森防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积极参与全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县经济贸易局:负责火灾扑救的相关物资的调集、供应和管理工作。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所有学校教师、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重大以上的火灾进行责任倒查、对渎职失职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林区职工再就业和城镇居民就业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组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对各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质量进行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森林防火车辆调集,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指挥灾区救灾车辆等安全通行。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做好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火灾现场气象预报;根据需要和条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电力配置工作;排除火灾现场电源;组织恢复灾区电力设施。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的通讯畅通。
县财政局: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准备工作。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人武部、驻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消防大队,在县挂靠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森林火险、火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
3.1.1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山头及地面巡逻,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控,一旦出现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征兆和森林火灾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或通知)县森防办,县森防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森防部、市森防办。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及时上报县森防办,县森防办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森防部报告,并于1小时内上报市森防办,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
3.1.2 县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全县各地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森林火险、火情信息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迅速作出判断,并向县森防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1.3 县森防部要综合各方面的火险、火情信息,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防火救灾,提高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扑救指挥的快速反应能力。
3.2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卫星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启动本预案,先报告县应急委和市森防办后,由县森防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2 发生跨区域性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森防办。县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森防部和县应急委;及时将县森防部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2.2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森防部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森防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2.3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森防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森防部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4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4.2.5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森防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上级森防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县政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扑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森防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森防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其褒奖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5.2 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县森防部要迅速组织纪检、公安、检察、农林畜牧等部门,成立火灾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5.3 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森防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县应急委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 扑火力量
按森林消防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县森防部就近调集,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各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义务扑火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集;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乡(镇)以及毗邻林区、村、组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县森防部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乡(镇)、村义务森林消防队,由现场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火情就近调集。
重点火险区(云峰山林区、大堡山林区、石垭口林区、旧城官坝林区、大沙河自然保护区、洛龙、阳溪、河口、玉溪、上坝、三江、隆兴、大磏、三桥等)要做好森林防火各项预防工作,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保证战时应急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上级森防办支援。
6.2 通信联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部的通信畅通。县森防办和乡(镇)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现场指挥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县森防部、毗邻乡(镇)、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村的联系。
6.3 后勤保障
县农林畜牧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经贸、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服、棉被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交警部门要为运送扑火、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准备工作,确保扑火救灾医疗队随时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6.4 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
大沙河自然保护区的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森防部负责每年至少开展1次《道真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8.附 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道真自治县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应急预案》由县农林畜牧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林畜牧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附:1.森林火灾预警标准
2.森林火灾灾害级别标准
附1:森林火灾预警标准
警级别
颜色
标识
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Ⅰ)
红色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4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或同一集中连片林区3个热点信息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部处置的火灾。
重大(Ⅱ)
橙色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连续15天以上晴天,日均2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部处置的火灾。
较大(Ⅲ)
黄色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连续晴天7日以上,日均1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并因火灾发生伤亡事故以上。
一般(Ⅳ)
蓝色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日均5次2个像素以下热点信息报告,无人员伤亡事故。
附2.森林火灾灾害级别标准
灾害级别
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Ⅰ)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Ⅱ)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Ⅲ)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Ⅳ)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