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上坝乡八一村西山坡水泥用石灰岩矿山采矿权出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采矿权设置依据及前期工作
1.设置依据。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2000t/d熟料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工业〔2008〕70号)文件精神,上坝乡八一村西山坡水泥用石灰岩矿山采矿权为道真自治县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配套设置的水泥用石灰岩采矿权。该水泥生产线项目属省级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权设置符合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前期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编制了地质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畜牧局、上坝乡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了现场选址定点,各相关单位签署了审查意见。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该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坝乡八一村西山坡水泥用石灰岩矿山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熊祖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樊建明(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劲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黔阳(县公安局局长)
郑国平(县监察局局长)
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江丛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余合(县经贸局局长)
王国才(县审计局局长)
张九华(县环保局局长)
周学智(县安监局局长)
王清学(县水利局局长)
汪永庆(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董艳红(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科芳(上坝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陈启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采矿权基本情况
1.名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西山坡水泥用石灰岩矿山。
2.位置:上坝乡八一村西山坡。
3.矿区范围:(1)3192114.789,36457218.709。
(2)3192048.059,36457476.749。
(3)3191075.109,36457456.739。
(4)3191083.249,36457089.679。
(5)3191661.679,36457115.579。
开采标高:1040—900m。
4.资源储量及矿区面积:矿区资源储量为1298万吨(333),矿区面积约0.34平方公里。
5.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为86.1万吨/年。
6.矿山服务年限为11.2年。
四、出让方式及相关要求
出让方式:该矿权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在公告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如至报名截止之日,报名竞买人在3人以下(不含3人),则出让方式自然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相关要求:1.该采矿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2.该采矿权设置的听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完成。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采矿权招拍挂和采矿权设置工作中所涉及竞买人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采矿权出让以及登记颁证的所有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登记发证。
4.该采矿权出让的程序和规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公告必须符合《贵州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出让价款底价及前期工作费用确定
1.该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由竞得人获得采矿权后直接支付给出让单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采矿权价款按黔国土资发〔2005〕22号文件征收。该采矿权出让工作中的资料编制、价款评估、招拍挂等工作经费实行单列,属于矿山招拍挂成本费的,不列入采矿权价款,在《出让公告》中告知竞买人(确定底价时不计入招拍挂底价)。招拍挂成交确认后,价款和矿山成本费由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存入指定账户。价款直接缴入财政金库,成本费不再进入财政账,直接划拨给承担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招拍挂的单位负责收集审核编制资料和价款依据等相关资料。
六、出让条件
1.该采矿权开采矿区以资源量出让,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资源量和级别以按照规定备案的储量报告为准,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对出让的矿区资源量和级别表示认可。
2.该采矿权出让范围以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界定的矿区坐标范围为准;开采规模以行业主管单位认可的水泥生产项目需配套矿山规模为准。
3.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涉及土地、山林、道路、电力设施等使用权属相关手续及有关事宜的协调处理,由竞得人取得矿权后自行负责。
4.该矿区开采项目属道真自治县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的配套项目,开采的石灰岩只能供给道真自治县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使用。
5.其他条件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出让合同的规定。
七、采矿权出让有关事项
1.采矿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成交后5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应与竞得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采矿权价款和有关费用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自然解除。
2.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3.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按相关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4.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采矿。
5.竞得人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文件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备案登记。
6.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原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除外)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提前收回采矿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