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原则指政府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义务性管理诸如海洋、湿地、湖泊、河流等资源,维护特定的公共信托用途,因而不能如同私人财产所有者一样可以随意处置这类财产的用途,而作为公众中的任何一员,则有权基于该资源本来的公共信托用途进行非排他性的使用,并在政府不履行其信托义务时,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强制政府履行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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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指政府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义务性管理诸如海洋、湿地、湖泊、河流等资源,维护特定的公共信托用途,因而不能如同私人财产所有者一样可以随意处置这类财产的用途,而作为公众中的任何一员,则有权基于该资源本来的公共信托用途进行非排他性的使用,并在政府不履行其信托义务时,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强制政府履行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