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和保持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平稳发展势头,更好地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遵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渡口的管理责任单位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副业自用船舶的登记、检丈等日常监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将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监管力度,为湄潭和谐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