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客运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县城区打击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无证照、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电动三轮车。
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电动三轮车附属设施。
三、禁止电动三轮车从事道路客运活动。
四、凡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自动退出营运市场,否则,一经查获,将一律解体销毁。
五、请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为了自身安全,不要搭乘和雇请非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对发现的非法营运车辆,要积极举报和配合取证。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0年2月12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