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打击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通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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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客运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县城区打击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无证照、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电动三轮车。

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电动三轮车附属设施。

三、禁止电动三轮车从事道路客运活动。

四、凡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自动退出营运市场,否则,一经查获,将一律解体销毁。

五、请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为了自身安全,不要搭乘和雇请非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对发现的非法营运车辆,要积极举报和配合取证。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0年2月12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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