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是指在一国的外国人应履行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中,各国都是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各种保护。
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所在国的权益的国家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符合“国籍继续规则”,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
2)符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因为这是构成国家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