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的(1979)63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
由于深圳市1981年7月升格,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研究室、人事处,人员编制98人,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
此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2001年末,共有内设机构19个。
同时,随着深圳市县区撤并,几经变化,到2001年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法官615人,司法警察76人,其他人员245人。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官182人,司法警察23人,其他人员100人。
内设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等审判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立案庭负责市中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各区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及企业法人破产等案件;审理相关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审判监督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立案庭受理的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违法事实的确认事宜。执行局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下设管理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
综合处
负责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和司法统计;办理全市法院与外地法院相互委托执行的有关手续;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执行一处
负责对本院受理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证与控制;执行本院其他审判庭作出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负责协助外地法院对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控制。
执行二处
负责执行本院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对执行财产的变现和处分。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现任领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