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即为徇私情,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
2、罪责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