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骆小林,成都市新都区农民。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738天,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骆小林-无罪羁押骆小林,成都市新都区农民,2006年购置一辆汽车,成为一名“黑车”司机。2008年5月16日,3个男子包他的车去云南,骆小林开车从孟连经景洪前往成都,当晚11点50分,当骆小林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宁洱县公安局禁毒民警设卡检查时,从骆小林驾驶车辆后门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重5589克。骆小林解释说:“我不知道这些毒品如何夹在车门里的,我从来没有见过毒品,是一个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车从四川来云南的。”
当晚,警察将骆小林和他的轿车带回宁洱县公安局,并以骆小林涉嫌运输毒品罪将其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宁洱县公安局将骆小林移送至宁洱县检察院起诉。宁洱县检察院考虑到案件管辖权限后,将案子报送普洱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宣判后,骆小林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云南省检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书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9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销普洱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普洱中院重审。
2010年4月21日,宁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
普洱中院认为:普洱市检察院延期审理的建议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
普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骆小林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对骆小林不予起诉。
骆小林-律师提出案件疑点骆小林的辩护律师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春光,他对此案提出了6大疑点——
疑点一
无能力运输5589克毒品
骆小林是一个失地农民,东拼西凑买了一辆二手车从事营运,而5589克毒品可能值近100万元。骆小林没有这么多钱,他也没有任何吸毒及毒品犯罪前科,也没有来过云南。他一个人无法独立完成运输如此大量的毒品。
疑点二
3个包车人不知去向
根据骆小林的供述,他受“二哥”雇佣,从四川来云南,车上除了骆小林外,还有“二哥”等3人。他们曾在昭通市和孟连县住宿过。在孟连时,骆小林曾开车送其中1人到银行取钱,按常理,公诉机关能够提供银行的监控录像和取款交易记录,查实这3人的身份,但至今这3人均不知去向。
疑点三
录像显示车上有4人
骆小林被关押后又发现了新证据:2008年7月22日,昭通市鲁甸县交警大队对骆小林作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里附有骆小林车辆行驶中的照片。从照片可以看到,骆小林所驾驶的车上有4人。为此,李春光特地到昭通鲁甸县交警大队,找到当天摄像头的拍摄情况证实了这一点。
疑点四
毒品包装上无骆小林指纹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骆小林在毒品包装上留有指纹。民警查获的毒品内包装是牛皮纸,外包装是黄色塑料胶带。黄胶带纸显然比牛皮纸更容易提取到指纹,但为什么办案机关却只在牛皮纸上提取指纹而不去塑料胶带上提取呢?可以推定侦查机关实际上在黄色塑料胶带上提取到了指纹,但在发现指纹不是骆小林的,就故意隐瞒事实。
疑点五
黑车曾被“二哥”开过
当骆小林开车把“二哥”等3人送到孟连时,“二哥”曾借用过这辆车。因此,骆小林不知道车上藏有毒品完全合乎情理。
疑点六
为何不追查“二哥”下落
2008年5月16日深夜,骆小林被警方查获其车上有毒品时,骆小林当场就将“二哥”的电话号码告诉给了民警,在他们从四川到云南途中,骆小林还和“二哥”多次通过话,侦查机关应当去提取“二哥”与骆小林的通话记录,证实“二哥”的真实身份,而警方为何不去追查呢?
骆小林-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此前最高法院颁布的2009年每日赔偿金为111.99元,骆小林共被关押738天。假如骆小林的事件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律要件,那么以此计算:738×111.99=82648.62元。
但骆小林的妻子薛道菊(音)表示这件案子就此结束,他们不要求国家赔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