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88号)规定,结合全市木竹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制定赤水市林木产品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意见。
一、征收范围
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等林木产品为征收范围。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二、征收标准
(一)集体(含个人)生产的林木产品按其销售收入的10%计征。
(二)国有森工企业自营部分按照所生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转让经营部分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三)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三、征收基价
(一)国有森工企业自营部分按其林木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转让经营部分按测算的征收基价标准计征。
(二)集体(含个人)生产的林木产品,有销售合同的,育林基金按合同价计征;无销售合同的,育林基金按测算的征收基价标准计征。
(三)将木竹原料直接用于加工的,育林基金按照测算的征收基价标准和实际耗用木竹原料测算计征。
(四)纸浆竹原料按全市农民最低保护收购价300元/吨征收。
四、征收办法
(一)国有森工企业由市林业局计财科每季度末按其林产品实际销售额查帐征收。
(二)集体(含个人)生产的林木产品,由各林业站在办理采伐证时征收,在办理运输证时扣减。不足的在办理运输证时和在木材检查站查实后补征。实行日清月结,按规定及时入库。
(三)市林业局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凡按规定应征收的育林基金,不得拒缴、截留、占用。市林业局及其委托单位有权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催缴清算。
(四)林业行政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按行政区划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就近解缴的党务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缴款窗口”开票,将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统一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按比例全额缴入各级国库。
(五)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
(八)育林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征收单位多征、减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