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鉴于市政府领导分工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对市政府领导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方针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立场和高度出发,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一把手”责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遵义市关于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市级领导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领导包村(社区)、市直部门负责人包片区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要按照“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包保”责任书,努力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副市长按照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各自负责分管部门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分工为:市长张集智同志联系市中办、天台镇;常务副市长周舟同志联系文华办、葫市镇、元厚镇;副市长汪洪林同志联系长沙镇、白云乡、旺隆镇;副市长曾文锋同志联系金华办、大同镇、宝源乡;副市长刘朝丽同志联系官渡镇、长期镇、石堡乡;副市长袁晓春同志联系两河口乡、丙安乡、复兴镇。
三、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04〕28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常规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和事故抢险调查责任,并做好文字记载和资料整理保存:
(一)定期对“包保”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追踪落实。
(三)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四)督促各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五)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上访问题。
(六)认真开展明查暗访。县级领导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办事处)领导每月不少于1 次。
(七)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一般伤亡事故,市政府和乡镇(办事处)的“包保”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组织救援抢险。
(八)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伤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市政府和乡镇(办事处)的“包保”领导以及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抢险和配合调查处理。
四、为确保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市人民政府将继续对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具体的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报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