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旅游兴市”发展步伐,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赤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星级酒店和会展业发展的意见》(遵府发〔2008〕20号)文件和《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发展旅游服务业的若干优惠办法》(赤府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现就鼓励投资发展旅游服务行业提出如下补充办法: 一、在我市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注:新建是指本办法行文之日起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下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地面拆迁由投资方负责,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星级宾馆(酒店)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在星级宾馆(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评定达标挂牌后,还享受以下奖励:
(一)新建三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新建四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或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120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按其主体工程建设投资所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奖励投资商。
(二)对星级宾馆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市人民政府就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1、对五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100%奖励。
2、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100%、95%、90%、85%、80%(即第一年100%、第二年95%、第三年90%、第四年85%、第五年80%)奖励。
3、对三星级宾馆(酒店)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95%、85%、75%、65%、55%(即第一年95%、第二年85%、第三年75%、第四年65%、第五年55%)奖励。
二、在我市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旅游购物中心、旅游特色餐饮、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大型文艺表演以及会展场馆等,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地面拆迁由投资方负责,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正式营业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标后,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同时还享受以下奖励:
(一)新建旅游购物中心,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二)新建旅游特色餐饮有一定规模和档次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2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三)新建旅游娱乐休闲场所,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四)新建大型文艺表演项目及会展场馆等,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奖励60万元;每天定时表演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一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补助15万元,第三年补助1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改变规划建设用途,项目落地后必须两年内完成建设。
四、以上政策若与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按照一次优惠的原则由其投资方自主选择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补充办法实施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