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因发生速度快,临灾时来不及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避让,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地质灾害。为了提高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当地质灾害突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措施,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交通、公路、建设、水利、经贸、乡企、教育、民政、财政、气象、公安、卫生、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突发地质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启动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次生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及时开展调查,将灾情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程序报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指导基层政府(办事处)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实施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统一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或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抢救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统一纳入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发生灾害后,由救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整合。救援人员由参加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相关部门和紧急调集的其他人员组成。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务必服从指挥机构的安排,遵守抢险救灾工作纪律。灾情危急时,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等,事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返还。
三、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处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级、成灾范围;对具体的地质灾害体,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等。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四、设立预警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
对一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报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恐慌、拥挤的现象,耽误撤离。
五、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筹备救济物资、资金,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进行救济和安置,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3、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和药品的供应,并做好疫病的预防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进行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5、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畅通运送。
6、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预报灾害气象。
7、公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
8、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救灾药品食品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救灾药品食品的使用安全。
9、通讯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通信畅通。
10、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各地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务必认真履行职责,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到位。
2、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灾情扩大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启动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4、地质灾害的治理,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