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工作从源头抓起的方针,完善财源建设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不断加大财源建设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统筹兼顾、奖快促好、以奖代补、重在激励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考核范围:各乡镇所属的企业(运输企业除外)和建设项目实现的县级地方税收(不包括建安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情况不列入考核。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或企业)及其他引进乡镇与入驻乡镇不一致的项目(或企业),按赤党发〔2007〕17号确定的税收分享比例计算考核。
第四条 考核目标:乡镇财源建设税收考核目标分为年度考核目标和分月均衡入库考核目标。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一)完成任务奖:遵义市列建强乡镇45万元,赤水市列建强乡镇35万元,非建强乡镇25万元。
(二)超任务奖:对超额完成财源建设考核目标的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是:市中、文华、金华三个办事处按30%;复兴、旺隆、葫市、元厚、官渡、长期、长沙七个镇按60%;丙安、两河口、宝源、石堡、白云五个乡按80%;对实行城乡一体化试验试点改革的天台、大同两个镇按100%。
(三)惩罚: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不给予奖励。分月均衡入库考核目标没有实现的,按比例扣减奖励资金总额,具体是:每欠一个月,遵义市列建强乡镇扣减2%,其余乡镇扣减3%,年终累计算帐。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用途:奖励资金的30%(天台镇、大同镇按20%)用于奖励干部职工,其中用于奖励书记、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各5000元,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支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各乡镇对干部职工的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年初,各乡镇将财源建设项目及对应的税收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到企业,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同时送财政局备案。
(二)按月考核通报,各乡镇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范围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缴纳税收的凭证(完税证或其他纳税证明)复印汇总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通报考核结果。年终由市财政局将年度考核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当年的综合考核,对未完成财源建设考核目标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条 严禁乡镇之间的买税卖税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