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0]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是指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价、市政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等领域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依法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调研论证阶段
(一)拟制部门对拟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决策,应认真研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初步提出该决策是否属于重大民生决策。
(二)对初步作为重大民生决策的,拟制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指导草拟新闻应对预案,确保决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拟制阶段
(一)拟制部门拟好决策草稿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草稿。对拟不采纳的意见,拟制部门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拟制部门应作详细说明。
(二)经上述程序后,拟制部门将决策草稿报市政府审定,并附决策拟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新闻应对预案等有关材料。
四、审核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草稿,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拟制阶段第(二)条规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是否作充分说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送相关单位补充征求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作为重大民生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提出启动公示程序的建议,呈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定。对事关全局、比较敏感的特别重大问题,必要时市长可决定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启动公示程序。
五、公示阶段
(一)经市长批示同意启动公示程序的决策草稿,由拟制部门组织公示。原则上以该部门名义进行公示,并注明“此稿是公众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拟制部门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公示。
(二)拟制部门商请市委宣传部,研究通过广州地区的有关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行听证的,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的,拟制部门也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制部门根据公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草稿,如修改稿对比原稿有重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附上公示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形成决策修改稿后再次提交市政府审定。
六、审定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修改稿后,应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再次提出意见。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如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市领导审定后,交拟制部门再次进行公示;如无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分管市领导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策修改稿,由拟制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决策送审稿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府办公厅对上报的决策送审稿认真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市领导审批。经市政府审定可直接公布实施的,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名义公布实施;需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按程序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
七、跟踪修订阶段
决策正式公布实施后,拟制部门应继续跟踪收集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反应,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为今后修订完善决策或出台必要的补充文件做好准备。
八、附则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政府规章制订工作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参照制订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五)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市府办公厅通过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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