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和审定的,供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下同)的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音像带、磁盘、光盘等)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
二、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教司)负责。
三、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一)由教育部分批公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
(二)由出版基地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公布的选题提出申请。
(三)申报国家规划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进行编写的教材。
2、改革力度大、能正确反映当代先进科技、文化的新成就、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
3、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保质、保量提供教学用书的教材。
4、除符合上述条件之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
(1)覆盖面大、对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2)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较好,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3)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试验性教材。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
1. 新编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填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和申请出版新教材的竞争方案(包括编写队伍、编辑力量、出版、发行、服务、培训及经费投入等内容),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2. 修订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对需修订的教材提出修订建议书(包括修订原因、修订方案等)连同填写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有的教材(三本),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五)申报教材选题日期自每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公布后一个月截止。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审批、立项(一)教育部在受理出版基地申报的教材选题时,根据其申报条件、竞争方案或修订建议书等,进行审查和分类,择优提交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教材选题,经教育部审批,列为正式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并及时公布已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
五、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审定(一)有关学校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承担编写任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并按较高标准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二)教材审定工作由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审委)进行。全审委应严格按照《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审定原则进行认真审定。
(三)已通过审定的教材,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认为国家规划教材。
(四)经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可按全审委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任务,并再次交由全审委进行审定,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取消其立项资格。
六、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发行(一)教育部根据发挥优势、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承担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任务的出版基地,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刷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三)在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时,封面实行统一装帧设计,印有统一标志和"经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
(四)国家规划教材由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统一组织宣传、征订。有关出版基地根据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规则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七、国家规划教材经费投入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投入和承担国家规划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基地配套投入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与国家规划教材相关的各项工作,专款专用。
国家规划教材的申报、立项及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机制的建立,以利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