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摩托车养路费(以下简称摩养费)是向拥有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专项事业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3号)规定:摩养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为认真做好我市摩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保障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资金来源,根据国办发〔2005〕49号、黔府办发〔2007〕53号和《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遵府令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摩养费的征收,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摩养费是农村公路养护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补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摩养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征稽机构要加强沟通,加大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切实做好摩养费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专栏和发放宣传单、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摩养费征收的目的、意义、征收标准、范围和征收后的管理、使用等,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摩养费的正常足额征收。
二、明确征收主体,加强摩养费的征收管理
市交通局是全市摩养费的征收主体,全面负责摩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摩养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各乡镇公路管养站和村公路管养员协助公路管理所开展辖区内摩养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三、合理设置收费窗口,方便车主缴费
为方便摩托车主缴费,市交通局在市公路管理所和14个乡镇的管养站设置收费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办理市中、金华、文华和所属乡镇摩养费的缴纳业务。
四、摩养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
摩养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严格按《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遵府令46号)规定执行。
五、摩养费的使用
摩养费除征收工作正常费用支出外,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为调动和发挥乡镇办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属地征收、征多用多”原则,根据各乡镇办征收基数和规定的比例,将摩养费拨付各乡镇办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六、起征时间
我市摩养费征收从2008年1月1日起。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