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10月30日签署命令,颁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传染病防治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74条,涵盖了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和通报、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防治结合、依靠科学、全员参与的原则。各级机关、领导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建设,协调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调整和增加了法定传染病的类别和病种,前移了传染病预防关口,加强了医院管理和实验室感染控制。《条例》专门规定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军队传染病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了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部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要求全军团以上单位应当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军区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还应当组织区域性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卫生部门的监督职权、调查程序、监督措施和执法要求,并完善了军地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有关专家指出,新修订的《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联勤保障、部队应急、疫情控制的需要,结合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联勤卫生保障的实际情况,总结吸收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继承与发展、权力与责任、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适用性。
新修订的《条例》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1日颁布施行的原《条例》同时废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