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资料检查是指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站所提交关于的统计资料,确定其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资料检查广泛应用于学校、企业、政府、工程等领域,如教学资料检查、内部监理资料检查、乡镇资料检查、水文资料检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等等。
二、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做好资料检查,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资料检查是进行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除年度集中检查外,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检查。
第三条 拟开展资料检查的项目确定以后,应提前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工作单位。
第四条 资料检查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项目设计书。具体项目的检查要求和评分标准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设计。
第五条始资料检查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相关单位作自检总结;
(二)检查原始资料、查阅质量记录、数据记录等技术管理文件;
(三)实地抽查;
(四)评议、评分;
(五)形成检查意见。
第六条 相关自检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已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和已经完成的工作量;
(三)工作部署、技术路线是否按相关执行,对已调整的内容要详细说明;
(四)简述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为保证检查工作本身的质量,每个项目的检查时间至少保证3个有效工作日,检查组的每一位成员在检查工作中都应当作好书面的检查记录。
第八条 检查工作结束时,检查组长应将检查组成员的检查记录集中起来,汇总成整改意见,交给相关负责人,作为整改依据。检查报告经中心审核后,由管理处归入项档案。
第九条 相关单位对资料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