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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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要求,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2007年11月13日起,在全市开展污染源清查工作。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做好污染源清查工作。

一、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内,“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栏目公文公告中“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9号)”要求,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知(国污普办〔2007〕9号)上的报表进行认真、如实填报。由各乡镇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污染源QC2-2、QC2-3、QC2-4报表填报;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QC2-5、QC2-6报表填报;由乡镇办环保员负责生活污染源QC1、QC3、QC4报表的填报。

二、时间要求:各地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将各自报表填报后,于2007年11月20日上午前将所填报表交到所在地环保员处,各地环保员于2007年11月21日上午前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地点——环保局办公室)。

三、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污染源清查工作开展,确保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联系人:扬涛如

赤水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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