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公安局赤水市信访局关于依法信访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秩序的通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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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市委、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赤水市信访局是市委、市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信访群众到市委、市政府反映问题,只能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信访局(设在市政府大门口)反映处理。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必须推选5人以内的代表到市信访局反映问题。

三、信访人如要求直接向市领导反映问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在市信访局向市领导反映。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出现违反《信访条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策划、煽动,以及引诱、胁迫、串联、欺骗和幕后操纵他人违法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六、市委、市政府工作区发生异常上访行为,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出面处置,必要时公安机关出警处置。

七、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坚决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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