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市委、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赤水市信访局是市委、市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信访群众到市委、市政府反映问题,只能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信访局(设在市政府大门口)反映处理。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必须推选5人以内的代表到市信访局反映问题。
三、信访人如要求直接向市领导反映问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在市信访局向市领导反映。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出现违反《信访条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策划、煽动,以及引诱、胁迫、串联、欺骗和幕后操纵他人违法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六、市委、市政府工作区发生异常上访行为,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出面处置,必要时公安机关出警处置。
七、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坚决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