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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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象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是奖励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奖励对象为对长沙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委、办、局科技管理机构;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市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专家和学者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者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另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数原则上根据市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的项目数和奖金数额,原则上每次每类不多于10个,每个获奖者奖金单位为10万元、个人为5万元。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区、县(市)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下达。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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