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宝金,男,1942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东章丘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李宝金简历 档案
李宝金 ,61岁,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在天津的社会治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于1961年7月进入天津市公安局,从普通干部干起,直至1987后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1992年,他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1993年同时担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1998年6月当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任市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1月再次当选检察长。
早在2005年,李宝金在天津媒体上发表《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推进反腐败》一文,说什么“几年来,为便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动检务公开主动寻求外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政,把检察执法过程置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视线之中,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干警头脑中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等,中国舆论监督网特派记者贤惠,对天津市检察院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揭露了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在事实证据具在的情况下放纵罪犯,并针对李宝金的文章进行了反击,贤惠撰写了“读《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一派胡言》有感”在网上发布。
文章的发表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强烈反映,此篇也因此不断的遭到封杀,该文章后来更名“读一派胡言有感”。
一位网友在看到李宝金的这篇文章后,作了一首打油诗:“宝金文章每天看,人们感觉不厌倦,此文已有新鲜感,知道谁是保护伞,造成和谐真困难,只好用嘴过把年,实名举报意志坚 ,贪官迟早归西天。”最后一句今天终于得到了印证。
据了解,李宝金自1961年调入天津市公安局后,在司法机关混迹多年,有很深的根基,可以预料的是,随着李宝金被双规,天津市检察院系统的腐败问题的盖子也将随之揭开。
李宝金简历李宝金,男,汉族,1942年11月生,山东章丘人,197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7月参加工作,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大专学历。
工作简历:
1961.07—61.11天津公安学校学员;
1961.11—73.09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干部;
1973.09—73.12天津市公安局二处政办室副主任;
1973.12—84.04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
1984.04—85.07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
1985.07—87.09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处长;
1987.09—91.10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其间:88.9—90.7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91.10—92.08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2.08—93.07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3.07以后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93.9.1授予一级警监警衔)
2003.01.24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李宝金当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开除党籍并判刑2006年11月,中共中央纪委近日严肃查处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李宝金在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为数家企业牟取利益,索取钱款数百万元人民币;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使用,滥用职权,向外单位人员支出账外公款数百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账外账,涉及金额巨大。此外,李宝金还犯有生活腐化错误。
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李宝金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李宝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李宝金开除处分。
2007年12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229万余元、美元1.8万元、港币1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