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
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注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注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注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注: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体育业
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注: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