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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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同碧、商莉、郑国芬、韦小梅、苟小琴、张小平、徐峰、田媛、梁学伦、马小兵、马泽梅、黄成林、罗贵江、任小芬、李治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止赤水市体育馆引进歌舞团体为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文艺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市体育馆接纳流动文艺团体演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在4月上旬作出了处理决定,一是暂停体育馆对外演出的场租业务,并责令体育服务中心对出现问题进行整改;二是体育馆的使用以满足全市性公益体育活动需要为标准,尽量满足全市体育爱好者体育锻炼的要求。三是体育馆出租场地以馆养馆,不得牺牲公众利益,经营收入要按政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流动文艺演出团体及其经营活动,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组织及经营活动,它对丰富社会文化活动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的确存在个别团体个别节目内容低俗,利用群众好奇心理招揽观众的现象。为此,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流动演出团体的审批管理,压缩外来演出场次数量,杜绝低俗流动演出的出现,并加强对演出前和演出中的监管,积极配合协调市公安局、城管局、环保局加强演出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特别是有关部门对流动演出团体流动宣传和噪声扰民的管制,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内容健身积极向上,真正起到丰富广大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提升文化生活水平的作用。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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