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正权、郭秀英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保健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精神,我局以前曾联系市畜牧局,要求报送符合文件规定享受津贴的人员名单。但由于乡镇办事处享受津贴的人员名单未收集报送上来等原因,使审批工作无法向市政府请示而搁置。
二、在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将对津补贴进行规范,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置,我局正积极向上级请示、对接。
赤水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