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检[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精神,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确保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以整顿粮油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2010年6月—7月,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后要加强日常检查。
二、检查对象从事稻谷、玉米和小麦购销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主要是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中央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下同)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活动的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粮食交易市场)。重点检查2010年3月11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粳稻定向销售和2010年4月13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玉米竞价销售的购买企业和有关承储企业。
三、检查内容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情况。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重点检查买卖双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竞价交易规则,以及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之外用途,是否在当年新粮上市后,仍违规购买前一年的粮食用于轮换。粮食交易市场是否按规定对购买企业资格进行了审核,是否按规定将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及时上缴中储粮总公司专户,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的违规行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和购买企业要特别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检查。
(一)对承储企业的检查内容。承储企业(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是否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是否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的粮食,是否在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合同规定的出库时间到期后,违规为购买企业代保管粮食。
(二)对购买企业的检查内容。东北粳稻指定购买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要对指定的所有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东北玉米购买企业是否在30天内将所竞买玉米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从5月18日起,购买企业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自用,是否转卖玉米;从6月1日起,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是否转卖玉米;购买企业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粮食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事关粮食保供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粮食、财政、价格、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周密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方式、工作进度、人员调配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切实组织好实施。在全面实施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库存的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检查过程、结果及整改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在各地检查期间将进行巡查和随机抽查,并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通过举报电话,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粮食、财政、价格、工商等部门和农发行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有关信息。产、销区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和反馈有关信息,并同时抄送交通、铁路等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并在必要时对运输单据的真实性提供核实帮助。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承储企业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购买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进行转卖的,没收其预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尚未出库的粮食按买方违约处理,同时,取消其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四)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粮食、价格主管部门在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于7月25日前将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违法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专项检查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立即报告。专项检查结束后,遇到有关问题随时报告。对于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国家有关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