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第五届政协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第63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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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社区偏街小巷等公用照明的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照明设施应由开发商建设。但我市区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在建设小区过程中缺乏监督,以前竣工验收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城管局未参与,致使许多住宅小区无道路照明设施或照明设施损坏后无人管理。现在,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就邀请城管参与讨论,验收时城管局参加,以确保小区照明等附属设施完善。

2、我市区大部分偏街小巷照明设施基本完善,对暂无照明设施的偏街小巷,我局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尽力解决。

3、偏街小巷公用照明用电的电费一直是由市财政供给解决,无需居民负担。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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