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局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各科室、单位对获取的涉及局系统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送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局机关新闻发布会、局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各科室、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以民政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澄清;以民政局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
第九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