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新菜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国土耕字〔2010〕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规范新菜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新菜地建设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长春市新菜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长春市新菜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新菜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新菜地建设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建设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09]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要求第一条 新菜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菜地建设规划。
第二条 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新菜地建设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将新菜地建设基金挪作他用。
第三条 申报的新菜地建设项目要坚持做到规模经营、集中连片、整村推进、产权明晰、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新菜地项目要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切实保护群众利益,项目建设要惠及当地群众。二、明确责任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编制新菜地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申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工作。新菜地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等在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前,要报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菜地开发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新菜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评审和项目的立项报批;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和项目实施的行业管理。三、组织实施第八条 新菜地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招投标等实施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具体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将项目申报、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相关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涉及到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中标的设计标准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等环节进行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四、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新菜地建设基金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用于开发新菜地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大棚、温室建设、灌溉系统建设、必要的田间道路建设等。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建立新菜地建设基金专户,所有新菜地建设支出必须从专户支付。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门账薄,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要提交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国土、农业、水利、道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预验收,预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工程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预验收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财政、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工程初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项目正式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后,当地国土资源分局要将项目所有文件立卷归档,建立项目的永久性档案。六、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