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
1、 任何人可以做义工吗?
除一些服务特别要求外,原则上义工是不应有年龄限制;任何人不论年龄限制、自愿地参与义工服务及自我意识到助人的目的等,皆可参与不同层次及能力要求的义工服务,除了一些特别例子如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初生婴儿等,其不健全的身心影响其助人的意愿及能力。
2、 在日常生活中协助盲人过马路或让座给孕妇的行为,是否可界定为义工?
这些个人助人的行为是属于发扬义务精神的体验,是指个人不计较金钱及物质的报酬,积极助人的自发精神及个人对生命的一种积极态度之回应。严格来说,这种行为不可界定为义工,义工的定义为一些从事具组织性的义工服务的参与者。
义务精神:义务精神是指个人不计较金钱及物质的报酬,为使社会得到改善及发展而自发地参与服务的精神。义务精神的产生乃建基与个人对人及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而此等取向又来自个人与人及与社会的互动所产生的经验。所以,义务精神实在是个人对生命的一种积极态度的回应。
3、 一些投入义工服务的义工,但却另怀目的(如结识异性、传销工作等),是否可界定为义工?
义工参与的动机及目的是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若有达此目的者也不应界定为义工,可协助纠正其参与动机或劝喻退出。
4、 义务工作是否是没有酬劳的工作?
义工参与虽然没有获得实质金钱的报酬,但却可收到其他金钱以外的回报,如个人学习与成长、扩阔社交、丰富生活体验等。另一方面,义工虽然不收酬劳,并不等如没有酬劳;义工应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去接受交通费、膳食津贴等之金钱,这也是他们的基本福利;管理人员更不应以不收酬劳为由,去借口剥削义工的基本福利。
5、 义务工作是否属于一些辅助性质及短期参与的工作?
义务工作的性质属多元化,有短期性(1-2次)或长期性(以年份记);有辅助性质的工作岗位,也有负责独立领导的工作;这因应服务需要及义工的时间、兴趣和能力等作适当的安排。
6、 如有一罪犯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社区矫治”,这种社会服务可否定义为义务工作?
这种社会服务对罪犯来说是一种惩罚,而并非一种出自内心的助人行为,所以“社会服务令或社区矫治”并不是一种义务工作。
义工精神:
义工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
义务工作者:
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是指具有义工精神,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义务工作的意义:
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和互支关系;贡献社会;丰富生活经验;促进个人成长与发展;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拓展价值观。
义务的工作范畴:
义工的服务范畴,一般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文书、教练、康乐、护送、探访、辅导、劳动等社会福利性服务,也包括为公益性机构提供社会调查、策划宣传、协助管理等公共服务,还包括为大型活动提供联络接待、专业协助等义务服务。
国际义务工作简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国际义工协调委员会”(CCTS),欧盟也成立了“义工服务协调小组”。1970年,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义工服务组织”(UNV),1985年,第40届联合国大会确定每年12月5日为“国际义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