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豁为良
中国清代改变某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措施。处于清代社会最底层的贱民等级包括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和细民(即佃仆)。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清代法典明确规定奴婢、隶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们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只准许从事被人贱视的职业。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通婚,等等。自雍正元年(1723)开始,清廷发出一系列诏令,开豁某些贱民为良民。这些贱民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实际生活中仍被贱视外,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应试。但开豁为良为贱民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对这一部分人的生产力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