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中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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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中心受中国政府委托,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涉外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

2、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

3、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 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

4、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

5、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

6、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

7、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

8、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具体任务

1、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建议和意见;

2、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

4、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三)国内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研究提出国内收养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4、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

(四)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中国收养中心组织机构

中国收养中心设一室八部:

(一)办公室: 收养文件和材料的收发;起草综合性材料,承担公文核稿、督查督办和机要工作;对外联络、政策咨询、外事接待工作,参与处理被收养儿童涉外权益保护事务;人事、工资和固定资产管理;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

部门主任:赵丽华;副主任:王翠萍。

(二)收养人资格审核部: 审核外国收养组织的资格条件,提出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具体条件;审核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定期评估外国收养组织来华开展跨国收养事务的行为;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进行培训。

部门主任:邢开敏;副主任:王晓峰。

(三)涉外送养儿童安置部: 为外国收养申请人选择安排被收养儿童;定期通报涉外送养儿童情况;就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与省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研究提出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并进行培训指导。

部门主任:汤建军。

(四)国内收养部: 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服务;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部门主任:冀刚。

(五)儿童抚育部: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的培训;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部门主任:铁玲。

(六)档案管理部: 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文件、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的归档、立卷和保管工作;接待对收养档案的查询;被收养儿童收养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部门主任:刘抗生。

(七)信息技术部: 研究制定收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发收养工作管理软件;'中心'对外网站和内部局域网的管理维护;承担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使用培训。

部门主任:陈亚明。

(八)财务部: 接收外国收养人交纳的收养服务费;接收并监管外国政府和收养组织捐赠的项目经费;有关资金的运营管理及'中心'内部的财务管理。

部门主任:郭萌;副主任:黄悦。

(九)总务部: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安全保卫及后勤管理工作。

部门副主任:刘根盈。

收养人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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