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全市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3、办理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指定,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
5、掌握全市民族成份情况,负责民族成份认证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8、指导地方民族工作,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工作干部。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3、了解国内、国际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市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4、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协助县(区)和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
9、协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进行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及信息、档案、保密、人事、财务、信访、保卫、后勤、离退休人员和车辆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二、民族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的规划、措施和政策,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协调指导对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地区帮扶工作;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专项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宗教科承办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方面的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养工作,指导教会做好自养工作;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对寺庙教堂主要教职进行任职备案;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指导宗教对外交往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对市级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内部使用、印刷宗教出版物进行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的涉及宗教的出版物进行鉴定;对寺庙教堂维修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党支部(法规科)负责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的安排,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开展党员思想、纪律教育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工作部署,围绕委(局)中心工作,组织党员活动,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群众思想、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方面的调查研究;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干部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培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