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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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2010年6月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

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协议的执行;解释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成立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以后,为尽快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保障早期收获顺利实施及后续商谈如期开展,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沟通,1月6日两会换函通报了委员会成员名单,发表了新闻稿,标志着委员会正式成立。

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采双首席代表制,大陆方首席代表为海协会特邀顾问姜增伟,代表包括商务部、国台办、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的海协会理事、专家。双方同意,未来可视议题需要调整和增补相关人员。[1]

成员一、大陆方面委员会成员首席代表:姜增伟

代表:陈星 徐莽 李成钢 马晓光 戚秀芹 孙元江 朱英娟 马向晖 赵文智 王小龙 康强 林建田二、台湾方面委员会成员首席代表:梁国新

代表:卓士昭 李丽珍 凌家裕 张俊福 邱淑贞 杨珍妮 张铭斌 连锦漳 詹方冠 黄宋龙 谢铃嫒 陈荣元‍‍[2]

条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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