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市残办通〔2007〕34号
各县、区(市)残联: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规定和市审计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进行严格审计的要求,我市各级残联必须对各年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票据进行认真清理,并接受市审计局的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市)残联,要抽专人对历年来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含自行到省残联购领的专用票据)分年度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包括票据号码、征收金额)。
二、对票据清理登记要求:
1、当年开出的票据金额和当年征收入库金额是否一致;
2、对滞留各地的票据进行清理,每本票据内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各年度金额要分别清理登记,如有整本票据少数未开出的,原本清理收回登记核销。
3、如出现当年开出票据金额与入帐金额不一致的,必须如实写出说明,并加盖残联公章,提供相关依据,报送市残联。
4、今后,各县、区(市)残联不得自行到省残联领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征收票据,需用票据的必须由残联在职干部到市残联领取。
三、各县、区(市)残联必须在2007年6月20日前将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和票据号码清理后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报市审计局。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