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注意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双方就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达坂(塔)临时贸易通道达成的协议,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促进经贸发展,方便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 双方同意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塔)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该口岸为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公民、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境的跨境通道,具有国际联运地位。口岸位于中塔边界两侧,中方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方位于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自治州穆尔加布区。
二、 关于上述口岸的正式开放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确定,有关文件将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三、 关于双方交通工具出入上述口岸的管理,遵照一九九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执行。
关于第三国交通工具出入上述口岸的管理,由双方及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进出该口岸货物的管理,按照双方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一、 两国公民出入上述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遵守两国间现行有效的关于国际旅行制度的相关协定的规定。
二、 除非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另有规定,第三国公民出入上述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持对方的有效签证。
第三条
上述口岸的关闭、暂时中止或限制通过以及口岸种类的变更等,由双方以换文或其他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文件将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一、 该口岸为季节性口岸,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
二、 出于维护各自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可能传播及其他重大理由,一方可以临时关闭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 在紧急情况下,本条第二款所述的通知应于临时关闭或限制口岸通行前二十四小时发出。
第五条
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双方有关协议行使职权,并可建立相应的会谈会晤制度。
第六条
通过口岸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规定。
第七条
如有必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
在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三年九月二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三种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李肇星纳扎罗夫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