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0]72号
2010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文件(国统字[2010]38号),部署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我部已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0]7号,下称《通知》)。渔业统计是国家农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渔业统计检查对象包括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统计人员。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的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是否按规定保存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健全、统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统计调查或变更调查内容现象。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三)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检查是否设置渔业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稳定;是否对本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否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
(四)渔业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情况。检查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三、检查时间和上报材料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照《通知》规定的检查步骤和进度要求进行。
8月底前,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将以下材料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局。一是本辖区贯彻执行《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条件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总结;二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渔业统计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方案报告;三是本辖区乡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四是部分渔业统计工作重点县及其所辖部分乡(镇)和村(详见附件1)2009年渔业统计半年报数据采集原始资料复印件;五是按要求填写《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附件2)、《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高度重视此次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我部渔业局负责全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农业部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部渔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国水产学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部渔业局计划财务处。我部渔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抽查督导,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渔业统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在做好本级自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全省(区、市)的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要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从严从细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要对照《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逐条检查、逐项落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需立案的要及时立案。
(三)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是全面了解掌握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的有利契机,既要认真查找渔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也要认真总结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更要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加强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汇报,争取对渔业统计工作更大的支持。
附件:1.部分渔业统计工作重点县、乡(镇)、村名单(略)
2.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略)
3.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