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主动对接国家新一轮投资政策取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产品加工、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巨大作用,全面释放各类投资热情,及时有效破解贷款投放难、产业融资难这“双难”问题,强力推进我县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积极探索“金融创新”实现途径。经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正安县发展茶产业给予贷款支持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借(贷)款人:
1、正安县内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干部职工个人(不含合同工和招聘工人)。
3、规模经营茶园的个体户或企业(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叶加工企业(一般茶农享受小额扶贫信贷政策)。
二、借(贷)款用途:
茶叶专项贷款必须用于发展我县茶产业(茶园建设、茶苗繁育、茶叶加工厂房建设等),不得用于其它行业。
三、借(贷)款要求:
1、借(贷)款原则
(1)本人自愿借(贷)款原则;(2)信用与抵押同效原则;(3)按期还贷原则;(4)自行承担信贷责任原则;(5)贷款手续便捷高效原则。
2、借(贷)款手续
贷款手续按县金融企业相关借(贷)款手续办理,同时,按照便捷高效原则,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个体或企业应及时发放贷款。
3、借(贷)款条件、金额及年限
(1)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领办茶产业,可凭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县绿产办证明材料,向金融企业申请5万元以内茶产业专项借(贷)款。
(2)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领办茶产业,可向金融企业申请15万元以内茶产业专项借(贷)款。借(贷)款时必须要出据单位工资及工作证明,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3)其他规模经营茶园者或茶叶加工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向金融部门申请抵押贷款,其借(贷)款抵押为:①获得经营权且已建茶园1年以上; ②已育成的苗圃(按规模比例提供贷款);③已建成的加工厂房;④管护到位且正常投产的老茶园;⑤借款人提供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贷)款人出据的已建茶园(或老茶园)经营权证明材料,需经茶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出据详细的(地名、面积、品种等)证明材料。
(4)用于茶园建设的借(贷)款,借(贷)款年限为5年,借(贷)款第4年开始还款;茶叶加工厂房借(贷)款年限为3年,并在3年内还清借(贷)款本息;育苗借(贷)款年限为1年,并在1年内还清借(贷)款本息。
4、还款程序
(1)借(贷)款利率:在信用联社借(贷)款的,可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7.5‰,并实行按季结息;在其它金融机构借(贷)款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借(贷)款人必须按借(贷)款协议按时或提前自行归还借(贷)款本息。
(3)如借(贷)款人还款有困难时,县绿产办在兑现茶园管护及相关茶产业建设资金和费用时,配合金融企业优先扣回茶产业专项借(贷)款本息。
5、奖励措施
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金融企业积极投放信贷支持茶产业发展,县级财政资金的开户将根据各金融企业支持三农的信贷投放比例作相应调整。
四、纪律要求:
1、干部职工借(贷)款用于县内茶产业发展的,按照《正安县干部职工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办通〔2008〕62号文件)规定,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不能将茶产业专项贷款用于其它用途或不还清借(贷)款本息。
2、借(贷)款发生的信贷纠纷由借(贷)款本人自行承担,监察机关对故意逃避还款责任的干部职工,将根据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正安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向金融企业申请办理了茶产业发展专项贷款的,在未还清借(贷)款本息前,不得调离县外,办理调动手续的单位必须确保干部职工还完借(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方可办理调动的相关手续。
4、领办茶产业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有义务负责对干部职工的借(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负责协助金融部门从贷款人工资中扣回借(贷)款。
5、茶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有义务对贷款人的茶园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必要时协助追回借(贷)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