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1.成立时间:2001年3月
2.历史沿革:
新疆老年保健协会2001年3月成立,成立时有会员100余人,到目前个人会员发展到1200余人,团体会员65个。学会始终发扬艰苦创业、敬业奉献精神、脚踏实地、积极探索、满腔热情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卫生保健科普知识讲座、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文体健身活动以及经营协会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自治区老龄事业的发展,为各族老年人身心健康,为自治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2年、2005年,学会被为“自治区先进学会”,被自治区老龄委评为“自治区老龄工作先进单位”。
3.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张耀华
秘书长:翟旭、孟昭熔、蔡晓萍
4.学术组织:
老年病防治学术委员会,少数民族保健工作委员会,癌症康复工作委员会,文体健身工作委员会,刮痧、足疗专业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
5.学术刊物:《老年保健工作通讯》不定期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保健协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从事老年保健方面专家、学者、老干部、管理工作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开展老年保健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老年病防治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多学科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要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第五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新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科协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自觉接受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南三巷4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组织和动员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普及保健科学知识,介绍保健产品,开展各类老年保健活动。
二、组织并参与涉及老年人保健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及文化娱乐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保健、研究和服务机构及设施,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为。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技术和咨询服务:为保健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组织交流与转让老年保健及疾病防治的新技术、新产品。
四、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促进健康老龄化。
五、积极开展有关老年保健的调查研究、促进保健技能的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与国内外保健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以建立老年保健信息网络,为全区老年事业服务。
六、创建老年保健服务实体,举办老年公益事业。
七、编辑,印发老年保健书籍、报刊、资料、传播老年保健科学技术信息。
八、反映会员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表彰、奖励老年保健工作者和健康老人。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老年保健事业;
五、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宗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结构和实体结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人,热爱老年保健事业,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可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会长召开和主持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单位或个人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业务咨询,开发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设计制作的会员证、会徽,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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