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新疆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10月,是由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房屋拆迁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会长:建设厅厅长李建新,
秘书长兼副会长: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臧小军
常务副会长:陈代元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13家,设会长1名,副会长8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68名,理事90名。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占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团结紧密。现有工作人员14人,下设秘书处、《新疆房地产》杂志编辑部,培训部、财务部等,并成立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
机构成员新疆房地产业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长
李建新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副会长
陈代元自治区建设厅原房地产业处处长现调研员
臧小军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
袁长清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行长
艾尔肯﹒艾则孜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
刘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局长
乌买尔﹒买买提明乌鲁木齐市建委党组书记
唐庆令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邓昌成石河子市房地产管理局长
李俊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学武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斌新疆广汇实业集团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
臧小军(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新疆房地产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协会的工作,发挥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房地产业协会是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交易、估价、咨询、经纪中介、产权、拆迁、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维修、住房金融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自治区房地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房地产业的深化改革,搞活房地产业,促进横向交流、协作、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提高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第四条 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承担政府简政放权之后,对行业性管理协调的事务,对行业实行自强自律,在行业内开展有益的推荐评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促进新疆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为“中国房协”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民政厅和建设厅。在行业上接受“中国房协”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参加本会的会员单位其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划的研究、论证。
第七条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
第八条 组建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组织开展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九条 组织行业人才、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招商会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受建设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发对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估以及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 协调会员单位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参与制定本行业示范文本、技术标准以及行约、行规、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企业遵守。对于违章行为、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企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行业重大的技术创新,投资与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创优活动。
第十七条 受建设厅委托,开展对企业资质、经理资格等行业资质审查的具体工作及组织专家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介服务(估价、经纪、咨询)、物业管理、拆迁、产权产籍管理以及住房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有关部门,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凡经当地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地方房协,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即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他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人员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就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部署和委托的任务;经常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经验;及时反映房地产业信息和动态;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具函通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通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二 、修改协会章程;
三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 、选举和调整理事人选;
第二十五条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共同组织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时,理事单位应及时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并报自治区房协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围绕协会的宗旨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领导人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会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收入;
三、 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 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捐赠和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 、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开支;
二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
三 、协会出版刊物、订购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费用;
四 、上交中国房协会费及参加会议等活动;
五 、其它业务活动支出;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 、 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通过。
二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国房协”章程进行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任务完结,宗旨变更或自行解散,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报自治区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11层楼内。
新 疆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