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减少涉爆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决定于2004年8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用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本着“严打、严管、严防、严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规范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推进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主题,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通过专项整治,狠抓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使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县成立了正安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广勤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新颜、县安委办主任郑德明、县经贸局副局长肖代红任副组长。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韩克非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邓毅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公安局、安委办、工商局、乡镇企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抽人组成。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人具体办公,组织开展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总体目标
从8月1日起,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舆论攻势,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地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举报。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同时开展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依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行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的销售、领用、发放、清退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强化执行各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范能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具体检查的内容和整治的重点是:
(一)检查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的建制和主要人员的配备是否相对稳定;企业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是否持证上岗。
2、各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流通企业购买和销售的申报程序,运输手续,有关证照和票据。
3、出入库登记、流向记录、雷管编码登记,销售对象、数量等情况;储存争使用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内外部安全距离、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等情况。
4、民爆器材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落实情况。
5、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押运员配置及押运制度执行情况。
6、各使用单位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的保管措施和制度。
7、现有的生产场地(广址)、车间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厂址及车间布局、工房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CB50161-92)的规定。
(二)加大整改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类重点工程、公路建设、水利工程、煤矿、矿山、采石厂、乡镇坡改梯、乡村公路建设等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通过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案件和事故频发地区、重点工程单位、“三小”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使用的环节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紧紧抓住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务求取得实效,并在完成各阶段工作后要进行“回头看”,查死角,落实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炸药和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通过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炸药和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定要予以打击取缔,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坚决打击非法制贩枪支、非法制贩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对非法制贩枪支和剧毒化学品的,要认真调查摸底,坚决深入开展打击收缴,铲除制贩窝点,严惩犯罪分子。工作中要逐村逐户''''地签定“三无”(无非法制贩枪支和剧毒鼠药、无私藏枪支和剧毒鼠药、无非法携带枪支和剧毒鼠药)责任书,把防范工作落实到每家每户。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乡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要层层动员部署,认真研究制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各乡、镇整治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传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
(电话:6421603)。
(二)实施整治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一是从8月15日至8月30日,各乡镇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和整治内容及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于8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二是从9月1日起至9月30日,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于9月25日前进行工作总结,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县民爆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表彰,对整治不到位,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地区或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9月底,接受省市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验收、评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工作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在整治工作中,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形成整治合力,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三)加强监督,确保整治取得成效。各乡镇政府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监督工作。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检查。凡发现工作走过场、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重新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典型案件要会同新闻部门予以曝光。
(四)恪尽职守,严肃执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开、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存在严重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该整改的整改,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该吊销的吊销证照。对查获的行为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降格处理。对基层管理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做好信息反馈、上报工作。各乡镇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落实专人收集每天情况,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和信息,重要情况、信息及时上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1]